認識育幼院的孩子系列之四~
從社會變遷 看育幼院「心靈孤兒」樣貌與需求
秘書長洪錦芳
育幼院以前稱孤兒院,早期安置者多為戰亂的遺孤,如今時代變遷,原址在台北的聯勤國軍第一育幼院,以及高雄的聯勤國軍第二育幼院近年間已經廢除。民國58年成立的台北兒童福利中心曾也配合時局政策收容數千義胞難僑子弟,先總統 蔣 夫人於民國47年所創辦的華興育幼院,主要照顧許多貧童孤兒、泰北難胞、退役官兵及三軍烈士遺孤等,如今二所收容院童皆劇減至三、四十位而已。
育幼院之後漸進安置榮民老夫少妻婚姻,致於罹病家貧之失怙、失養兒童,也有自身殘疾、精神患者、因案服刑、未婚生子、收養退養的將孩子送往孤兒院,或遺棄的嬰兒、以及愈來愈多單親家庭乏人照顧、隔代教養的孩子,被親屬安置其中,院方主要提供基本生活需求與國民教育,已為足夠。
近10年來,因著社會價值與家庭型式多元化-不婚生子、同居、領養、單親、繼親等,及政經動盪、失業率攀升、家庭暴力時有所聞,兒少保護議題受到關注、家暴法規宣導,賦予鄰舍、學校、醫院等的通報責任,公權力介入的緊急救援、庇護安置等,都使社區受虐孩子的通報激增,「保護個案」已成為育幼院收容的主要對象;較之既往「喪親遺孤」保有父母不捨的愛與關懷,今日「父母健在」卻從其受虐、性侵害的孩子,是不堪回首、悲悵、痛苦萝魘中的「心靈孤兒」。
然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訂定40人以上的機構,始應設置「心理輔導人員」,唯70%的院所收容人數均在其下,這些孩子的心理失衡,性格乖違、價值偏差,斷非豐沛物質所能撫平滿足,難怪育幼院院長都一致認為「院童的教養」是現今最棘手、困難和令人擔憂的問題。如是,兒童局積極修法、並予編列預算,支應比照社工員之「30人以下應設一名心理輔導人員」,應是維護弱勢兒童福利權益,刻不容緩應予正視的責任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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