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育幼院童的「最佳利益」

 

      

         嘉義修緣育幼院参與「失家兒才藝表演競賽」,

        洪秘書長、評審何戎合頒特別獎予曾麗吟院長(左二)。

 

嘉義市私立修緣育幼院/曾麗吟

        台灣的兒童保護工作從民國77年由民間開始倡導,民國82年的兒童福利法修訂後開始有制度的回應兒童遭受虐待的社會問題。其中第五條明定當兒童之權益受到不法的侵害時,政府應予以適當的協助與保護;第十五條明列在兒童面臨不適當或危險的情境中,兒童保護的主管機關得以對兒童有緊急安置、保護或其他必要處分的處置,此點也確立了政府介入家庭領域、保護兒童的法源依據。兒福法第十八條規定包含社工人員等相關執行兒童福利業務的人員,對於保護兒童的責任與義務;第四條指出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那到底何謂「兒童之最佳利益」呢?在1989年制定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指出「兒童最佳利益」是決定攸關兒童的任何問題時的主要標準。其主要概念最初是源自於法律上對於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監護權之判定原則,兒童之最佳利益是思考兒童相關事務的一個決策原則,對於兒童最有利的安排指涉最能滿足兒童福祉(child well-being)的環境,而兒童福祉則是對於兒童權利的具體表現

 

         兒童的最佳利益是與兒童所擁有的權利息息相關的,並具體反映在兒童的福祉指標上。Griffin(1986)認為兒童的福祉牽涉到三種不同的層次:一、基於「需要的」(need)福祉;二、基於「渴望的」(desire)福祉;三、基於「完美的」(perfection)福祉Seaberg(1990)認為究竟要讓兒童的最佳利益之內涵落在僅滿足生理上的需求,還是著重生活品質與潛能的兩個極端中的哪一個落點上,都是有待討論的。Gustavsson(1994)更指出兒童有多重及不斷改變的需要,這些需要都需被滿足,以協助兒童成為社會上有生產力的人。

 

         對於長久成長在安置體系的孩子而言,除了社工員對其個別安置服務計劃有所全盤的考量與規劃外,其帶家老師(也就是教保員)的角色,在其成長過程中所來的影響也是深深烙印在每個孩子的心中。每個孩子可能由一位甚至多位的帶家老師做陪伴及教導的工作,除了考量特殊個案不同的教養模式外,如何以「兒童的最佳利益」出發,實屬不易。

 

         一則須考量到孩子長久受到在原生家庭的影響所帶來的傷害是深層的,另一方面又必須給予正確的價值觀之引導,而又需了解到日後孩子返家的可能,所需做的各種層面之心理建設,這樣的工作何其繁重但卻又是迫在眉梢。如何漸進式地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其實是所有身為第一線兒少福利機構服務的我們所需加快腳步、力行不悖的目標,盼望孩子在我們手上的時間即便短暫,我們仍能以最短的時間做出最大的效益,幫助他們在各樣事物上有所學習及增長,因為一生的果效從「心」開始,各位伙伴們讓我們共同為孩子的最佳利益而努力吧!

      

 修緣的院童們在「失家兒才藝表演競賽」    曾麗吟院長(左一)親自與督導、社工員、

            的後台為演出作精心打扮                保育老師参與「院生專業諮商」期中督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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